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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购买“新三板”股票是否认定为违纪?

2023-01-31 10:27:49 admin
基本案情


某市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并获利,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与“新三板”企业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王某的职权与“新三板”企业无管辖关系,王某也未获取

基本案情

某市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并获利,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与“新三板”企业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王某的职权与“新三板”企业无管辖关系,王某也未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廉洁纪律?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持有“新三板”股票属于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其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面向全国发行,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从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出发,不宜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不能简单从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字面含义去理解,而应当从实质去理解其规定。我们从规定出台的依据、原因,“新三板”股票的性质、党员对象的身份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规定出台的依据和原因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干部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党员干部不能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了党员干部不能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设置此条款,相关依据有《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主要目的是禁止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因为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实际上就是经商办企业,是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有的同志可能会提出疑问,为何允许党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理由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都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了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以外(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提到的7种禁止行为和4类禁止人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不能认定为经商办企业。

二、“新三板”股票的性质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股份,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证券交易性场所。“新三板”股票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新三板”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新三板”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投资有准入条件限制;三是“新三板”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新三板”主要体现在挂牌速度快,企业准入门槛低,是属于全国监管范围下的场外交易市场。

“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但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上市公司的“预备场”和“练兵场”,其同样是面向全国不特定对象发行,只是目前发行量少于上市公司。

三、持有“新三板”股票不宜认定为违纪

鉴于“新三板”股票的交易场所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相同,均是面向全国发行,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其股票,没有特定对象的要求。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是禁止党员干部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中持有股份,成为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东,利用职权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自己谋求私利,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和公正。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职务上与该“新三板”企业没有关联,没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其所在单位与该“新三板”企业也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则党员干部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持有“新三板”股票等同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本案中,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过程中并没有利用任何职务便利,其所在企业与购买“新三板”的企业并无任何关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王某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一般党员呢?我们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相关规定,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如私营企业中的党员)并不适用,其可以经商办企业;另外,非党员的公务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可以持有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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